因为在办理顾客汇款金额时多加了一个“0”,粗心营业员找到被汇入账号市民缩回多余汇款时却屡屡遭遇拒绝。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12月的一天上午,家住句容行香集镇的方女士来到集镇上的某银行,准备向住在镇江的女儿方某某汇款4000元。来到银行后,该银行柜台营业员范某很快受理并成功办理了方女士的汇款业务。等到中午下班时,银行开始清点一天的资金支出情况,可是范某却怎么也对不上帐。后来经过仔细的核对,范某发现在对办理方女士向女儿方某某现金转账业务时,因操作失误将转账金额4000元误操作为40000元。在承认自己的过失后,范某按单位要求补足了36000元的差额,并向警方报警求助。通过电话联系,方某某于当日先后向范某的银行账号汇入13000元和2000元,并承诺剩余的欠款以后再还。直到一个多月后,20141月,在范某的多次催要下,方某某又返还了范某3000元。无奈之下,范某一纸诉状将方女士和方某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某某返还原告10000元,尚欠8000元未返还给原告范某。于是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方某某无正当理由收取原告36000元,应属不当得利,后被告方某某返还原告28000元,尚欠8000元未交还原告,被告方某某应当予以返还。因案涉款项经由原告交付给被告方某某,被告方某某为该款项的实际受领人,被告方女士并未取得不当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方女士返还原告案涉款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于是依法判决被告方某某返还原告范某8000元,驳回原告范某对被告方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