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虚假诉讼的成因及法律应对
作者:薛兆 周万春 发布时间:2014-09-23 浏览次数:1743
民事虚假诉讼由来已久,此种现象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平正义,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笔者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生成原因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对策,以期对防范民事虚假诉讼的发生有所裨益。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定义
在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虚假诉讼还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曾尝试对虚假诉讼概念予以界定,但界定并不统一。自从有了新《民诉法》112 条和113 条关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后,我们便可以通过分析法律规范文本,对虚假诉讼进行概念化的处理,明确界定虚假诉讼的内涵和外延。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
第一,虚假诉讼的主体是诉讼参加人。首先,民事诉讼参加人作为诉讼参与者具有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能力。其次,民事诉讼参加人实施虚假诉讼,隐蔽性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却由于法律的缺失,对该行为惩罚不足,受害人的损失往往也无法弥补。
第二,虚假诉讼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民事诉讼参加人有追求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民事诉讼参加人采用一系列的欺骗手段或恶意串通,意使法院做出有瑕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达到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
第三,虚假诉讼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民事虚假诉讼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他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等。受侵犯的权利既可能是实体权利也可能是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虚假诉讼扰乱了国家审判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虚假诉讼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程序上对立的诉讼参加人在起诉阶段或诉讼过程中,有恶意串通、虚构诉讼主体、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重要证据等行为。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生成原因
(一)法律认同度低
近些年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提升,但仍有部分人对法律缺乏内心认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萌生出一种或者多种法外不健康心理,直接影响其思维判断和行为选择。
(二)权利滥用存在可能
由于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人在私法中享有诸多程序和实体权利,致使权利滥用成为可能:1、事实及证据自由控制权。行为人可对真实事实和证据进行收集、归纳和整理,也完全可以单独或串通他人编造事实和证据。2、依自由意志取得所谓诉权。《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为人不仅可在具备四要件时起诉,也可在不具备四要件时利用其对事实及证据的自由控制权取得所谓诉权提起诉讼。3、程序选择权。即行为人有权选择最经济的程序进行诉讼,此权利可被用作降低不正当行为的成本,如在原、被告串通逃债的所谓借款合同纠纷中选择督促程序诉讼。
(三)审判的过滤潜力挖掘不够
审判并非万能,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往往不完全一致,虚假诉讼行为更可能如此,由于以下几方面因素存在,致使审判的过滤功能难以充分发挥:一是经验不足。审判中,部分法官因审判经验不足,未能识别和及时发现可疑情况。二是办案压力牵制。由于当前不少地方法院法官案件任务重、压力大,少有时间“节外生枝”,影响自己的办案结案。三是考核影响。当前法官考核存在着过于强调调解率的倾向,对可能诱发的法官一味追求调解率,而对串通调解可疑案件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控制措施缺失。
三、民事虚假诉讼问题的法律应对
(一)受害人救济制度的完善
权利的本质是人们受社会演进生成的基本正义准则约束的自由意思的效力,权利应有法律救济力。救济权发生的前提是原权利遭受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的侵害,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包括恢复原状或赔偿原权利人的损失。目前,我国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权利救济还存在着缺陷和不足,虚假诉讼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方法,才能预防和遏制民事虚假诉讼,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呢?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惩治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制体系,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
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实事求是。我们从道德的角度大力宣传守承诺、讲信用的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尚需要我们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机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诚信原则。《民事诉讼法》中不仅对诚实信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且进一步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诉讼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的追究。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虚假诉讼惩处力度的强化
一是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行为人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加重行为人的程序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实体法规定,判令恶意串通诉讼的行为人承担实体法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1 条至第113 条的罚款、拘留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理。
三是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造成的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应当以犯罪论处。当虚假诉讼行为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其非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虚假诉讼行为以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造成的后果达到犯罪程度时,应根据该行为侵犯的犯罪客体,依照刑法相关的罪名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