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拖拉机被查获还不知悔改,反而借着酒劲打警察、砸警车。近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以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最后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1916时左右,阜宁县公安局沟墩派出所民警李宏在阜宁县沟墩镇红旗大道西侧路口依法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发现吴某酒后驾驶变型拖拉机,便要求其停止驾车。可吴某拒不配合并欲驾车离开,民警便上前阻拦,吴某即拳击民警的面部强行将车开走,并将民警拖行三、四十米

      

民警李宏当即驾驶警车拦截,并通知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沟墩中队支援。吴某驾车行驶至阜宁县沟墩镇新岗村水泥路时,因有车辆阻挡被迫停车后,吴某用泥块投砸警车。经鉴定,吴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38.71毫克,属于醉驾。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吴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