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买卖口头结算,不打收据和欠条,然而一旦发生争议,却很难分辨清楚。近日,启东法院就遇上这样一起缺乏书面佐证的买卖合同纠纷,该院通过对原被告进行了心理测试辨明真假,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唐建成的诉讼请求。

 

唐建成在启东经营砂石生意。2011年,张辉因承包建设工程曾多次在他那购买砂石。因是熟人,双方都是口头结算,从不出具收条、欠条等书面证据。同年1022,张辉结欠唐建成货款16000元。后二人因货款发生纠纷,2014114,唐建成以张辉欠款不还为由将他告上法院。

 

法庭上,张辉大呼冤枉,坚称早在2012328,他就归还了10000元,年底又还了4000元至唐妻手中,20131211,双方因货款纠纷经公安民警调解后,其又归还唐建成2000元。

 

然而,唐建成只承认收到6000元的还款。张辉苦于手头没有有效证据,便向法庭申请测谎,并支付了6000元的测试费。

 

201443,启东法院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唐、张二人进行心理测试,结论倾向于唐建成说谎。测试报告出来后,唐建成即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中,原、被告交易习惯为双方口头核对相关帐目,无书面结帐记录。20111022结帐时,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6000元及事后双方均认可的被告两次向原告还款共计6000元,双方均未出具书面证据。被告认可结帐时结欠原告货款16000元,事后又分三次归还了原告,被告的辩称并不构成对原告所主张事实的自认。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目前被告结欠其货款10000元的事实,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而,驳回了原告唐建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唐建成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