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朋友筹钱,自己向别人借钱并以自己名义出具了借据,然后将所得借款转贷给朋友,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催要借款,借款是否应由次债务人返还?近日,金坛市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汤某借款本息231650元。

 

原告汤某诉称:20131014,被告王某因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约定利息按贷款利率4倍计算,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32000余元。

 

被告王某辩称:自己所借汤某的200000元并非自己所用,而是为了帮朋友刘某借款。因为我和汤某很熟悉,于是我出面向汤某借款200000元,这个钱实际是刘某使用了。刘某和汤某也认识,后来汤某也知道借款是刘某使用了。虽然借条是我写的,但我并没用到钱。我是把钱转给刘某了,这笔借款应由刘某偿还。刘某也向汤某承诺借款由自己偿还,与王某无关。

 

经审理查明:刘某找王某帮忙借款。王某找到汤某借款。汤某借款200000元给王某,由王某于20121014向汤某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款,被告以此款系刘某所借推脱。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232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汤某借款200000元,有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应该承担及时还款的责任。被告王某辩称此借款是刘某所借,而且已由汤某在事后知道借款是刘某使用,刘某承诺自己还款,故此款应由刘某偿还。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转移需要债权人同意,因被告王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汤某接受了刘某还款的同意,故对被告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应按约定返还原告汤某借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