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是在履行了部分执行款项后又临时变卦。镇江开发区法院通过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手段,最终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剩余执行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被执行人马某在申请人孟某处赊购了40吨水泥,共计价款10120元。2011年底,马某归还货款3000元,2012年初又归还货款2000元,尚欠5120元未付,孟某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20145月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剩余货款。法院一审判决由马某偿还所欠货款512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马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该案于去年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迅速向被执行人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判决,马某表示同意履行法定义务,并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马某所欠5120元货款于2014731归还3000元,2014831再归还2120元。孟某同意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事项。

 

被执行人马某在9月、3月尚能按协议履行,但到8月份时面对剩余的2120元又不履约。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后,执行法官数次催其按协议履行,但马某总是敷衍了事,迟迟不履行双方约定的协议。面对被执行人这种恶意拖欠执行款项的行为,执行法官决定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马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被拘留后的马某这才意识到不还钱是不行了,迅速叫家人将剩余的货款交至法院。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终于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