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刚刚签订五天就发生了火灾,房东郭小华面对烧损的新房心疼不已,忙找租客马芳芳索赔。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这起马大哈租客侵权案件,判决租客承担一半损失一万五千元。

 

原来,郭小华因长期住在单位宿舍,婚房装修后一直空置,经中介介绍他就将房屋出租给了外地来昆山工作的马芳芳。20134月,双方在签订了租房合同,马芳芳当场支付了押金和三个月的房租,郭小华当天就将房屋交付给马芳芳使用。五天之后早上5点多,郭小华被电话吵醒,原来是马芳芳打电话来哭诉说房屋厨房着火了。消防人员抢救灭火后,经消防大队认定此次火灾造成小区单元建筑和部分家具受损,无人员伤亡,起火原因为厨房先起火,火灾原因不排除进户燃气表后至灶具之间燃气泄漏遇火源发生燃烧所致。事后,马芳芳承认自己在失火前一天晚上大意未关闭厨房灶具的天燃气阀门。郭小华在修复好房屋后列出了损失清单,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芳芳依法予以赔偿损失8万元。

 

庭审中,法官依法查明上述事实,同时,还查明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郭小华并未依约列出房屋内设施清单。法院认为原告郭小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双方一致确认能够正常使用的设备清单,且从签订合同至火灾事故发生期间为5天,有理由相信该起事故的发生与设备存在的固有缺陷有关联,故原告在未能确保房屋设施安全使用的前提下交付房屋也是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此次火灾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经鉴定为3万元,因本案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确定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法官提醒: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这家赔偿。本案中,原告郭小华与被告马芳芳在签订租房合同时,郭小华并未依约将房屋内正常使用的各项设施列出清单,使得自己在诉讼中陷入举证的被动,且马芳芳对房屋使用时间较短,由此可以合理推定房屋灶具设施存在缺陷。虽然签订合同后只居住了短短5天,但是作为承租人的马芳芳却为此付出了15000元的代价,究其原因,就是对天燃气设施使用不规范,防火防灾的安全意识不强,作为承租方没有尽到妥善使用、保管承租房屋及相关设施的义务。(本文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