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物归何主存在难题:一方是生前签订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亲侄子,一方是共同生活了十年的再婚老伴。双方将遗产“争夺战”打到了昆山法院。最终昆山法院判决侄子享有房屋55%的产权,再婚老太享有45%的产权,双方均表示满意。

 

居住在昆山的老夫妻胡老汉和刘老太膝下没有子女,两人逐渐年老体弱。幸运的是亲侄子小刘很孝顺,在刘老太生病住院之时,都风雨无阻地悉心照顾,使得刘老太转危为安。二老甚为感动,遂与小刘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小刘照顾二老直到百年终老,为表感谢,二老去世后将房子留给小刘。三年后,刘老太去世,胡老汉与上海的董老太再婚结成夫妻,搬去上海同住。自此,因分居两地,刘阿东再未照顾过胡老汉。后来,胡老汉身患癌症,董老太不离不弃,借钱给他治病。胡老汉感动不已,遂与侄子协商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将房子留给董老太。小刘当即表示同意,因未带协议原件故未当场撕毁。胡老汉公证了遗嘱,将房子留给董老太。胡老汉去世后,小刘想起自己尽了照顾老夫妻二人的义务,应该也享有房屋的份额,遂将董老太告到法院。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本案涉案房屋系胡老汉、刘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老与原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所以对于刘老太的遗产,应优先按照协议办理。根据协议原告对涉案房屋一半产权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刘老太去世后,胡老汉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并立遗嘱,但属胡老汉的遗产仅为涉案房屋50%产权。原告在胡老汉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前,对胡老汉所尽的照顾义务,胡老汉依法应作相应补偿,现胡老汉已去世,故应在其遗产中先行扣除适当份额补偿原告,本院确定以胡老汉在涉案房屋享有的5%产权份额作为补偿为宜。胡老汉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扣除应补偿原告的部分后,计45%的产权份额应根据遗嘱由其配偶董老太继承。即对于涉案房屋原告享有55%产权,被告享有45%产权。一场复杂的遗产争夺战就此停息,双方都满意而归。

 

法官说法: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已于胡老汉生前解除。根据庭审中原被告认可的事实,原告刘阿东已作出了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又因为公证书中胡老汉表示其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进一步证实了其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故遗赠扶养协议已于其生前解除。但涉案房屋毕竟系胡老汉和刘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刘老太所做的遗赠抚养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同时,刘阿东对胡老汉也尽到了照顾义务,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理应自胡老汉遗产房屋份额中补偿一部分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