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后,男方未按协议交付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前妻告上法庭。近日,金坛法院对此起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并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搬离涉案房屋。

 

原告金某、被告庄某于20101010登记结婚,并在2011828生育一女。婚后,因被告沉迷于赌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13109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拥有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承担清偿该房屋后续的银行贷款,被告应与原告一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离婚后,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也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45月,原告一次性把银行贷款全部清偿,但房屋产权证却未更正为原告一人所有。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并让被告搬离自己的房屋,被告故意赖着不搬离。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产权过户给原告,并要求被告搬出该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但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109协议离婚。其中协议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被告以种种借口却始终未协助原告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并且该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至今仍居住在此房屋内,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被告应尽快搬离此房屋。因而原告要求被告依约履行离婚协议内容中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并搬出该房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搬离涉案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