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用途需明示 出现纠纷难鉴别
作者:吴春辉 发布时间:2014-09-22 浏览次数:327
日前,太仓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张某以无法实现租房用途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诉至法院,日前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原告撤回起诉。
2013年12月,张某在网上发帖,声称因开店要租门面房,其后房屋中介李某与其联系。在李某的介绍下,2014年1月,张某、王某在李某的中介处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的汽车库出租给张某,双方约定月租金1000元,租期一年,并约定违约金。合同签订当天,张某按照合同约定付了半年租金和押金,共计7000元。
张某随后办理营业执照,却被有关部门告知该车库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为此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王某不同意,张某遂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双方签订的是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并未明示租房用途。
案件审理中,张某与王某各执一词,原告坚称自己租房是用作商业用途,被告坚持自己出租之前已经跟承租方明示该房屋非营业用房,不存在违约,不同意解除合同。法院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认定签该合同时是否就租房用途予以明示。经法院调解并释明相关,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虽然该起案件涉及的是车库出租当门面房使用发生的纠纷,但是当下更多的纠纷涉及的是租房居住发生的纠纷,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前应当认真审查出租人的房产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对于二手房东,更要加倍小心,应查明转租人的权限,并及时取得出租人的认可,将租房风险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