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售卖假冒“新开河”人参,启东市八家药店被持有该商标的康美新开河(吉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河药业)告上法庭。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苏博大药房启东超越店等八家药店停止侵害 “新开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新开河药业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总计人民币83900元。

 

1991年,吉林省集安市参茸总公司申请注册了“新开河”商标。1999年,使用在人参商品上的“新开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1218,商标现持有者新开河药业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范某、朱某、黄某等人开设的八家药店中分别购买了标有“中国长白山新开河参”、“新开河”字样的人参。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假冒的“新开河”商标人参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