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7日,灌南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惠志兵、王龚良、郭保华、李艳盗窃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上述被告人因团伙在公交车上行窃分别被判处三年四个月至六年五个月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惠志兵等人多次因组织团伙在公交车上行窃被判刑,2012417日中午,被告人惠志兵等人再次在新浦开往灌南的公交车上扒窃乘客杨某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1251元;201179日上午,被告人惠志兵伙等人又在淮安市洪泽县的91路公交车上,扒窃乘客刘某黄金项链及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9469.68元。

 

灌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惠志兵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综合上述被告人系累犯等因素,灌南法院遂作出上述有期徒刑判决并依法判处相应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