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了娃,竟然不要家,当今社会确有这样的人。日前,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就审理一起未领取结婚证就同居生活生子,后男方又弃子离家的抚养纠纷案件,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原、被告的非婚生葛钟悦随原告葛某共同生活,被告钟某某自20086月起每月给付葛钟悦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凭票各半负担。

 

20069月,葛某与钟某某相识。同年12月起,双方在女方家(葛某家)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16日,生一男孩,取名葛钟悦。葛钟悦出生后,一直在原告葛某家中生活,直至目前也一直由母亲葛某照顾抚育。而作为父亲的钟某某,自20086月起就离家外出,人无音信,更谈不上尽抚养之责。为此,作为母亲的葛某以原告的身份一纸诉状将无良的父亲钟某某诉至盐城市亭湖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子葛钟悦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086月起按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承担。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被告非婚生子葛钟悦一直随其母葛某生活,从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确定以随原告葛某生活为宜。至于抚养费用,法院结合子女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钟某某每月支付400元;教育、医疗费用凭票各半负担。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上文中的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