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与黄捷是响水县中心小学的学生,2014517日下午,该小学提前打开校门让学生进入校园。王荣与黄捷进入校园后,站在校园内敞开式垃圾池的边沿上玩耍,在此过程中,黄捷碰撞到王荣,致王荣跌落造成右尺桡骨骨折。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王荣将黄捷与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应的费用。

 

庭审中被告黄捷的代理人认为,事发时黄捷已在学校,其监护权转移至学校,出了伤害事故应当由学校负全部责任。但响水县中心小学表示自己只会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响水县响水中心小学未按规定提前打开校门将学生放入校园,致学生在校园内一时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而该校园中设有敞开式垃圾池,容易被学生攀爬玩耍。校方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或安排人员进行看护管理。学校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环境,在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判决学校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王荣、黄捷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事发时已年满12周岁,有一定的辩认能力。王荣在与黄捷游玩过程中亦应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判决黄捷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