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查出早孕无奈弃胎 索取精神抚慰赔偿获支持
作者:张新娟 王丹 发布时间:2012-08-23 浏览次数:294
一场交通意外致王女士受伤住院,治疗过程中王女士得知自己怀孕,就在其沉浸在得子的喜悦中时,医生却告知由于事故造成的损伤王女士必须进行放射线检查,故王女士必须放弃胎儿。王女士悲痛之余将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费用达25714.31元。
2011年12月22日,被告张某驾驶微型专项作业车,在睢宁县元府路国土局门前驶出道路时,与同方向王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女士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睢宁县公安交巡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女士无责任。
王女士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并且早孕。就在王女士沉浸在得子的喜悦当中,医生又告知其如果疼痛无好转就须行放射性检查,一旦进行放射性检查则须放弃胎儿。后王女士病痛明显无好转,于2011年12月23日放弃保胎,作放射性检查。事故的发生以及流产手术的进行都对王女士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然而更大的精神煎熬来自于丧子之痛。为此,王女士找到车主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协商过程中,车主和保险公司认为王女士的流产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系其自愿所为,不同意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奈之下,王女士将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
后查明张某驾驶的作业车所有人是被告X集团,张某系该集团驾驶员,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女士因事故受伤,且事故发生时已检查出早孕,因事故造成其身体疼痛需行放射线检查,后被迫终止妊娠,必然会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精神上的伤害,但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数额较高,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最终,法院综合证据材料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4321.03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X集团赔偿原告200元;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