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1330分到期,17分钟后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续保的保险要到第二天零时才生效,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的孙先生就遇上了这样一件倒霉事。他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合同上明确规定,续保的保险到第二天零时才生效。

 

这可让孙先生犯了难,而另一方当事人已经被撞成了伤残,看到孙先生不赔偿,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院。日前,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零时生效”属于霸王条款,也是无效条款,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事故的赔偿费用8万多元。

 

保险“空档期”发生交通事故

 

20121210下午1347分左右,孙先生的妻子范女士开车时,在长江大道刁铺桥路口处,与另一辆车撞上了。事故导致对方车上多人受伤,其中江都市的宋某伤情比较严重,经过治疗后,已经构成伤残,便向孙先生索要赔偿。孙先生随即找到了车辆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相关费用。

 

孙先生的车于20111210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当日1330分起至201212101330止。2012128,孙先生进行了续保,保险期间自当年1211日零时起至2013121024止。

 

事故恰巧发生在旧保险失效后10多分钟内,而新保险还未生效,处于“空档期”。保险公司以合同零时生效为由拒绝赔付。

 

“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不赔付,孙先生就要掏将近八万多块钱。而宋某见孙先生迟迟不给钱,就将他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法合同法以及保险行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如果规定零时生效,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对当事人投保人尽到合理提示说明义务,但是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有效举证,证明对孙先生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并且按照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交强险不允许零时生效,应当以即时生效为原则。

 

法院认为,所谓的“零时生效”条款系保险公司自我免责的霸王条款,损害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法院认定孙先生续保的交强险合同生效时间为201212101330,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费用合计人民币8万多元。

 

法院同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废除保险合同中“自次日零时起生效”这一个显然缺乏法律依据的格式条款,并修改相关条款,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