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活中,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夫或妻一方向他人借款之事在现代生活中频繁发生。借款的同时,债权人一般要求夫妻的另一方作为担保签名,但实际上此种担保并不发生法律上的担保效力,该笔债务应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仍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夫妻之间担保的案件,最终判令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被告盛某与被告沈某二人于2011年3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7日,被告盛某向原告蔡某出具了借据1份,其中明确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6月11日归还,如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借条由被告盛某在借款人栏署名,由被告沈某在担保人栏署名。后原告蔡某多次催要,两被告仅支付了40000元借款的三个月逾期还款的约定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借款事实有被告盛某向原告蔡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应予确认;对该笔借款双方既约定了还款时间,也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利息标准,该笔借款的利息应从还款到期日的次日即2013年6月12日起计算,因原告蔡某自述被告盛某已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应当扣减,故本案中故利息的起算日应为2013年9月12日;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些均为法定的强行性规定。本案中,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沈某与被告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而借据中虽然载明沈某为担保人,但该担保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故担保行为无效。综上,法院作出了前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