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引理入法,真情调解,力促争议双方以和解方式处理纠纷。近日,该院度假区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当事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自行流产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实现了“原告满意,被告信服”的调处效果。

 

20122月的一天,李丽(系化名)骑电动自动车与高明(系化名)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李丽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丽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明负事故次要责任。李丽至医院治疗时进行了X光检查及药物治疗,后其发现自己受伤前已怀有身孕,考虑优生优育,其按医生建议进行了人流手术。在与高明就事故相关损害赔偿协商未果后,李丽向吴中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高明及保险公司赔偿其事故治疗及人工流产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余元及因流造产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审理中,保险公司不认可交通事故与实施流产手术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部分医疗费等不予认可。承办法官分析后认为,如果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交通事故与人流手术之间的联系不仅增加当事人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且可能难以得出确切的鉴定结论。为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及时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真情调解,引理入法,积极引导两被告立足基本案件事实,多从实际损害、社会常情和照顾弱者等角度权衡考量。经过多个回合的协调工作,两被告信服法官的观点,并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之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李丽各项损失人民币7000元,高明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至此一起因当事人交通事故后自行流产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得到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