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闹离婚分居,丈夫却以做生意为由在外向朋友借钱20万元,这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金坛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笔借款妻子并不知情,且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家住金坛市儒林的王某和赵某是夫妻关系,双方养育一子。20133月,丈夫王某被妻子知晓有外遇,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纠纷。妻子赵某当面向黄某提出离婚,王某不同意。20135月,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予离婚。从20135月起,赵某去苏州打工,与王某正式分居。201310月,王某向朋友刘某借20万做花木销售生意,刘某系赵某夫妻二人的朋友,也知晓两人分居的情况。刘某将20万元借给王某,并让王某出具了借条。后来,王某称自己做生意被别人骗了,已经无力偿还20万元债务。于是,王某一直躲着刘某,刘某遂将王某和赵某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以该笔借款是在王某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为由,要求赵某对王某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王某和赵某夫妻从20132月开始感情不和闹离婚,20135月经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法院认为虽然王某向刘某借款时,王某和赵某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但是刘某知晓两人正在闹离婚已分居的情况,并且赵某有证据证明与我们分居后自己去苏州打工的情况,对我们借钱的情况不知情,更没有用到这笔钱。经法庭查明的证据证明,王某在本地并未做什么生意,无证据证明妻子赵某知晓该笔借款或该笔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综上,法院只判决被告王某负责偿还借款,驳回了原告刘某要求赵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