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妻上班发病身亡,雇主有无赔偿责任?
作者:许廷廷 发布时间:2014-09-17 浏览次数:894
妻子做门卫看病请假,丈夫帮忙值班,没想因此丧命,妻子一纸状告雇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究竟雇佣单位有无赔偿责任?昆山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结了此案。
案件详情:
56岁的吴阿姨受雇在昆山一家小区做门卫,与另外一名门卫轮流值白班和夜班。吴阿姨的老公刘某无业在家,有时会在小区门卫处陪伴吴阿姨一起上班。2013年3月份一天晚上,吴阿姨因为到医院看病,就让刘某单独替自己值班。刘某值班时,恰逢有一违规闯进小区的车辆,刘某欲进行阻拦。在与驾驶员徐某交涉时双方发生争吵,刘某情绪激动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徐某与吴阿姨家人达成协议,由徐某补偿其50000元一次性了结双方纠纷。后来,吴阿姨多次与该小区物业方沟通联系事故赔偿事宜,但是小区物业方认为刘某并非其雇佣的工作人员,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吴阿姨虽将该物业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经庭审及调查取证法院认定上述事实,并查明吴阿姨确系被告小区物业单位的雇佣工作人员,刘某有时会代吴阿姨上班,并在执勤记录上签字。
法院认为:
刘某本身患有多种疾病,其与他人争吵仅是引发其发病的原因之一,刘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身疾病因素。徐某与吴阿姨签订的协议并无不当,但不应以此免除被告物业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被告单位雇佣原告担任门卫工作,应当履行必要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值班制度,加强日常值班情况检查。原告吴阿姨提交的执勤记录并不能直接证明刘某受被告单位雇佣。刘某身患多种疾病,却能在门卫室长时间多次值班,除了基于其与原告吴阿姨的夫妻情谊外,还与被告单位的管理不到位有关。另外案外人徐某违规闯入小区,引发刘某与其争吵,故从事件起因来看,刘某也是为了履行门卫职责保护被告单位利益而最终出现伤亡后果。现在刘某死亡后,原告方仅得到徐某50000元的补偿,远未达到刘某死亡后产生的损失金额,因此原告方可以要求被告单位提供适当补偿。法院考虑被告单位存在的管理瑕疵及系受益人的因素,合理确定由被告单位补偿原告方总损失的15%。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刘某的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自身患有多种疾病,但与徐某争吵是其发病的诱因之一,而且物业单位确实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所以徐某和被告物业单位对刘某的死亡均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雇主要加强对雇员工作履行状况的管理,同时,雇员也要加强自我管理,如需要替班、代班、换班情况最好事先与雇主进行沟通,等双方协商一致明晰相关责任后再进行工作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或人身损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