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劫财四百 获刑十二载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4-09-17 浏览次数:359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一起入户抢劫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50元。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唐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