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一起入户抢劫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31224,被告人唐某某因身无分文产生抢劫他人钱财的念头,后经谋划,携带钢尺流窜至盐城市亭湖新区北林居委会九组200号独居且体弱的被害人陈某某家,在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无人后,趁机潜入该户的西房间进行藏匿,待陈熟睡后便窜至该房屋的另一房间——东房间,看到熟睡的被害人陈某某,唐竟然用钢尺抽打、言语威胁等暴力方式对待被害人陈某某,使得熟睡后的陈某某遭受极大的精神伤害和身体损伤,其最终劫得现金人民币40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再次到被害人陈某某家中,陈因害怕再被殴打将400元假币交给被告人唐某某。报案后,公安民警在网吧将唐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50元。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唐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