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银行取钱,无意中发现前一位取款人将银行卡遗落在提款机中未拔出来,经过查询卡里还有不少钱,遂心生歹念提取他人钱款,却不料触犯刑获罪。法院审理后,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710日晚7时许,赵某前往银行的ATM机上取钱,待前面一个人取完钱后,赵某进去取钱时发现前面一个人取钱后没拔卡,一查里面有3万多元,顿时产生了想贪便宜把里面的钱拿走的想法。因受害人已经提取了部分钱款,所以当赵某分几次取了17000元时,提款机中提示已经达到当日取钱的额度,赵某方才罢休。离开之后,害怕事情败露的赵某将受害人的银行卡丢弃在河中。受害人因收到银行发送的多条取款信息才发现自己忘记取卡的事情,于是报警案发,后警察以银行录像为线索将赵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赵某系初犯,此次犯罪系临时起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全部退赔,确有悔罪表现,因此,予以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