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强人”两剪刀挥掉十九万
作者:周立虎 发布时间:2014-09-17 浏览次数:352
近日,阜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被告人孙成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4年3月28日,王举因欠李刚债务,遂让李刚到自己与孙成玉丈夫李宏共同经营的名御足道会所内搬物品抵债。当日下午17时许,李刚带领孙权、唐玉成等人前去该会所搬电视机、电脑等物。当孙权、唐玉成等人欲将电脑、电视等物往卡车上搬运时,遭到孙成玉等人的阻拦。在双方纠缠中,孙成玉持剪刀将孙权、唐玉成的胸部刺伤。经鉴定,孙权、唐玉成均构成重伤。案发后,孙成玉于2014年4月30日自动到阜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孙成玉与被害人孙权、唐玉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依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孙权、唐玉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90000元。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成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成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成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依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