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保诉时辰、陈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法院于201034日立案受理,经过开庭审理,于2010422日作出(2010)睢魏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辰偿还刘玉保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8千元,陈邦负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时辰及担保人陈邦均不履行给付义务,2010729日,刘玉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陈邦。

 

案件进入执行过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邦置法院传唤于不理不睬,而是采取“躲猫猫”战术拒不到庭。

 

鉴于此案此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尽快执结此案,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展开了拉网式调查。在调查中,虽然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等有效财产信息,却发现除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的属陈邦所有的坐落在睢宁县睢城镇上海花园小区2号楼404室房产外,在其老家--浦棠,还有一处老房子和一个小型水泥制品厂。查询结果表明,既给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翻个底朝天,又将为顺利执结此案开了绿色通道。但此时的被执行人陈邦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办法官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遂将已被查封的房产提交评估公司予以评估。20114月,评估报告送达陈邦后,他为保住该房产不被法院处置,便主动要求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主持下,最终以陈邦一次性偿还刘玉保 8万元本金,剩余部分刘玉保自动放弃,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拍卖处理而达成了和解协议。

 

然而,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被执行人陈邦却又反悔,玩起故技重演的把戏,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玉保遂依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并要求对其房产进行拍卖。但由于原评估报告已经过了一年的有效期,需要重新评估后方可进行拍卖。对此,申请人刘玉保抱怨执行期限太长,到徐州中院去上访,反映法院执行不力。

 

为做好息访工作,确保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尽快实现,随即对该房产进行第二次评估,并对陈邦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

 

第二次评估报告送达至陈邦后,他再次找到承办法官,称该房子是留给他儿子结婚用的,希望法院不要拍卖该房产,愿意以和解方式结案。并表明尽快履行义务,在做好申请人刘玉保的工作之后,申请人再次接受法院调解,最终以陈邦一次性给付刘玉保135000元,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拍卖处理而达成和解协议。为了避免第一次情况的再次发生,承办法官将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定在15日内。

 

2012815日,即协议期限的最后一天,陈邦按协议履行完全部义务,此案圆满执结。

 

从第一次和解协议的反悔到第二次和解协议的履行,被执行人陈邦不但没有逃脱法律的责任追究,反而被司法拘留15日,又多付给债权人55000元,真是丢了夫人又折兵啊!(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