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日,吴江法院汾湖法庭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调解,房东虽然放弃了要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但转租者小马还是需要尽快搬离,不仅经营受影响,经济受损失,还平添了不少麻烦。

 

 20116月,从外地来吴江创业的小马看中了汾湖镇上一家正欲转让的足浴店,与足浴店老板王女士签订了转让合同并支付了10万余元的足浴设施转让费和租金4万余元,不过才经营了半年,足浴店的房东李老板却向小马提出要收回经营的门面房。

 

原来,王女士经营的足浴房也是向房东李老板租的,因为王女士将房屋转租给小马的时候,并没有征得房东李老板的同意,与王女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房东李老板准备收回该房用作他用。眼看着才投入运营半年的足浴店面临着停业的危险,小马拒绝搬出。房东李老板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马和王女士立即腾空搬离其所有的门面房并共同向其支付租赁合同期满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万元。

 

庭审中,王女士认为其已将房屋转租给小马,房东李老板无权要求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小马认为其向王女士转租房屋时,王女士允诺其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可以继续租赁房屋,所以不同意搬离房屋。法庭在调解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房东李老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考虑到小马初次创业艰难,经法庭调解,房东李老板放弃了要求小马和王女士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小马也同意尽快腾空搬离其转租的房屋并交还给李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