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公车私用出事故 公司管理不当分担责任
作者:华茜、黄树杰 发布时间:2014-09-16 浏览次数:321
某公司驾驶员下班时间擅自使用公司的货车,结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是否也要承担责任?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某是某设备公司货车司机,某天下班后,王某接到表弟的电话,请他帮忙搬家,王某想到借用公司的货车去帮忙。王某来到公司,但是保管车钥匙的同事已经下班,王某凭印象在存放的抽屉找到了钥匙,也没有向公司汇报这件事,就把车开了出去。
王某在表弟的催促中火急火燎地开车,在路经某个没有交通信号灯的村道路口时,没有减速查看,冷不防从侧面冲出一辆载人电动车,撞上了王某的货车,电动驾驶员蒋某受伤严重。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蒋某受伤后花费治疗费用15万元,王某垫付了5万余元。蒋某伤愈后把王某和设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15万医疗费在扣除交强险1万元后,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辩称,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自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自己只需承担30%的责任。而设备公司认为,事发时,王某是去办私事,并不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其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不按规定载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没有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也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未减速慢行,遇到突发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对造成事故有一定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由货车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事发时,虽然王某是办私事,不属于职务行为,但是设备公司没有妥善保管车钥匙,存在未尽车辆管理义务过错。因此,法院认定王某承担28%的赔偿责任,设备公司承担12%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