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赔偿民工受伤损失 向责任人追偿获支持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4-09-16 浏览次数:347
在承揽作业中因对铲车管理不善致伤他人,定作人代为赔偿后向承揽人行使追偿权。近日,金坛法院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周某向原告王某支付31090元。
原告王某承包了一处楼房拆除工程,因工程施工需要利用被告周某所有的铲车为其进行清理作业。双方约定,按台班数结算报酬,铲车的司机由被告雇佣,工资由被告支付,铲车的燃油及维修、保养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在承揽工作中因其自身的过错导致了原告雇佣的施工人员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现原告已赔偿了伤者所有费用,依法可向被告予以追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垫的雇员受损赔偿款310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雇请司机利用铲车独立为原告完成清理工作,按照实际的工作时间给付报酬,而司机的工资及铲车的燃油、维修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即原、被告符合承揽合同的特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对其所有的铲车管理不善,存在过错,发生事故造成杨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为原告提供劳务,原告按其实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报酬,其与杨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杨某作为原告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被告所有的铲车事故的损害,作为其雇主的原告在向雇员杨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即本案被告进行追偿。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周某向原告王某支付31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