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到中年,四十不惑,本应对许多事情有自己的判断力与自制力,然后年过四十的顾军却依然整日游手好闲,恶习成性,企图通过不劳而获、偷鸡摸狗的方式过上安逸的生活。近日,泰州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盗窃案,被告人顾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徙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家住泰州高港区顾军早在1996因盗窃罪被靖江法院判处刑罚,但其不思悔改。在20143月中旬顾军又采取爬落水管、翻围墙、撬锁等手段,在泰州高新区杨湾村数日内盗窃7起,窃得人民币200元及黄金手镯电脑等物,款物合计价值11435元,得赃款6400元。本案被告人顾军在销脏时被公安当场抓获而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退出部分脏款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盗窃受过刑罚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文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