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钱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71010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86月,原告张某去湖南打工,只有逢年过节才回家。被告钱某因家庭经济一般,多次在电话中与张某发生争吵,2009年底,双方矛盾激化,原告一气之下又回到湖南的打工处,直到20125月份原告回家,发现妻子钱某已怀有4个月身孕,盛怒下的张某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张某称原被告早已分居两年多,现在被告却怀了别人的孩子,坚决要求离婚。被告钱某承认孩子不是原告的,但是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自己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不应该受理、审理本案。本案经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承认,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鉴于原、被告双方分居已满二年,且被告已怀有他人的孩子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应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