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11,如皋法院当庭宣判盗窃好友银行卡取款2200元的被告人李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河南人李某曾在外地打工于2012年与被害人付女相识,有过一段恋爱。2014512从外地来如,欲在如皋找工作,电话联系了被害人付女。因其无地可去,付女让其暂居住租住房内。二人在逛街购物时,李某发现付女刷卡的银行卡密码和过去的一样。524夜,李某剩付女熟睡后,从付女的包中窃取了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并带走付女手机,于凌晨,就近在ATM机上分两次窃取银行卡内现金2000元、200元,并删除系统发出的取现通知短信,仍回到暂住地,将银行卡、手机放回原处。528,付女发现银行卡上现金被他人支取,遂报警。613,李某得知已报警,遂主动退回2000元。714,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取保候审。后李某又退回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有盗窃前科劣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信用卡并支取现金,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