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对象的媒人遭到为女儿讨公道的被介绍人父亲的一顿打,原本是大喜事,闹来闹却影响了几个家庭,不甘心被打伤的媒人起诉要求打人者赔偿损失。近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夏某的女儿夏某某经杨某及他人介绍与杨某的姨侄徐某相识、恋爱,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20121228,徐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双方所生女孩随夏某某生活等内容的判决。次年1110日下午6时左右,因夏某认为徐某对夏某某没有交待,并怀疑徐某现与杨某的女儿生活在一起,遂至杨某家进行责问,当时仅有杨某的丈夫一人在家,夏某与其发生争吵后动手打人,双方发生纠缠,致杨某的丈夫受伤。杨某接到他人的电话后回家对夏某进行了责问,夏某殴打了杨某。后杨某至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用计2000余元。后杨某为要求夏某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因其女儿的婚姻问题至原告的住处对原告的丈夫进行责问,并引起双方纠缠,原告回家发现丈夫被被告殴打后对被告进行责问,亦受到了被告的殴打,被告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对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夏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2667.30;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