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月,北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英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再审时,发现当事人虚假诉讼,遂判决驳回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诉请,并对其口头训诫并处以1000元罚款。

 

提前写好的借条收条埋下祸根

 

2013年,北塘法院黄巷法庭受理了程晓梅起诉李佳敏、方芳民间借贷一案。程晓梅诉称,其于20091217借给李佳敏25万元,方芳以其房屋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每月16%。但李佳敏未按约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

 

程晓梅出具了一张借条和一张收条,载明李佳敏借款并收到25万元。原审期间,李佳敏和方芳未出庭应诉。后法院判决支持程晓梅的诉请。

 

李佳敏和方芳并未上诉,而是申请法院再审。

 

再审过程中,双方均指责对方是作虚假陈述。李佳敏称,她确实与程晓梅谈妥了借款事宜,双方于20091217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借条和收条上签字,但这些是事先写好的,双方约定第二天方芳办理房产抵押担保后,程晓梅再将25万元现金给她。但她于第二天去上海、杭州等地查看货源,并不在无锡,未实际收到程晓梅的25万元借款。程晓梅则坚称其于2009121825万元现金交付给李佳敏。

 

取款付款经过出现多个版本

 

法院再审时发现,原告程晓梅对其25万元现金的款项来源和取款经过先后多次有自相矛盾的不同陈述。

 

原审时,程晓梅的代理人声称,有24万余元是程晓梅的朋友王卫星从银行取出来的,王卫星将钱交给程晓梅然后再交给李佳敏的。

 

北塘法院再审中,程晓梅却说钱是她本人从自己的中信银行卡中一次性提取交给李佳敏的。

 

当法庭向他出示了王卫星的取款回单后,程晓梅又改口称这25万元是她和另一个同事拿了王卫星的银行卡去取款的。

 

当法庭让王卫星和程晓梅当庭确认取款凭条上的签字是谁签字时,王卫星否认是自己所签。

然而几天后,王卫星和程晓梅亲自到法院,承认这25万元是王卫星本人亲自到银行签字取款,但对于随后的付款经过两人没有做出新的解释。

 

法院认定虚假诉讼予以处罚

 

法院从银行查明,根据银行规定,存取款超过1万元,如果是代理人代为存取款,必须在凭条上签代理人的名字并注明“代理”,而且留有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信息。从当天这笔24万余元的交易凭据看,这应该是王卫星本人所做的业务。

 

法院认为,双方一致认为借条和收条都是1217签订的,当天并没有交付25万元借款。借条和收条只能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并不能证明借款已收到。此外,银行取款凭证只能证明王卫星有取款24万余元的事实,并且由于王卫星、程晓梅对于取款经过和款项交付的主要事实有多次陈述,存在前后矛盾,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无法证明25万元借款已经交付,遂认定程晓梅的主张不能成立,李佳敏不承担还款责任。

 

与此同时,北塘法院认定程晓梅在诉讼中虚假陈述,妨碍了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予以1000元罚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