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为保障儿子的权益将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套房屋赠与给儿子,后重组家庭后欲撤销赠与重新分割房产。近日,金坛法院审理了这起撤销赠与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诉称,2005年刘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2013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于同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王先生抚养,并明确约定“双方平均分割所有两处房产,其中归刘女士的一套房屋产权现赠与儿子,待儿子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应协助办理”。20146月,刘女士起诉要求撤销上述约定。协议离婚时,自己由于当时考虑不周,存在重大误解,现在又组建了家庭,生活负担大,且按照法律规定赠予房产在过户之前均可行使撤销权,故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赠予儿子房产的相关约定。

  

王先生辩称,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赠与儿子房产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当时是刘女士未了保障儿子额权益先提出来把一套房产赠与给儿子。故不同意刘女士撤销相关约定,请求依法驳回刘女士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之协议,协议的约定内容系夫妻双方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全面综合考虑的结果,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约定包括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协议内容,除有法定情形外,不得变更与撤销,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刘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中约定赠与儿子房产的约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与撤销的法定情形,故对刘女士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