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法院华士法庭审理了一起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起诉受助人要求偿还垫付款的案件。

 

被告王乐60余岁,去年5月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张军驾驶的轿车相撞。王乐头部严重受伤,当即被送往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时王乐昏迷不醒,儿子手头上也只有2000元现金,无法支付2万多元的抢救费用。后经交警部门帮助,王乐的儿子向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医药费。道路救助基金马上启动相关程序,为王乐垫付了13000元医药费。王乐及时获得了有效治疗,并恢复了健康。此后,他将张军及张军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华士法庭。该案经审理,张军及保险公司被判赔偿王乐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今年6月,保险公司和张军按照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王乐将21万元如数拿到手。

 

但是,王乐一家似乎忘记了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他垫付13000万元的事情。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三番四次打电话催促王乐偿还垫付款,王乐不是借口出差不在家,就是故意不接电话,对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偿还要求置之不理。无奈,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王乐起诉至华士人民庭法庭,案件的承办人正是当初审理王乐交通事故一案的法官。法官了解案情后,特意找到王乐,对他批评教育,希望他能主动将钱归还。

 

法官告诉王乐,道路救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让受害人不至于因没钱或未及时获得赔偿而不能得到治疗。但是道路救助基金不是赠送,也不是捐款,受害人应及时偿还垫付款,这样道路救助基金才能有效运行,让更多有困难的受害人得到救助。法官批评王乐这种企图侵占垫付款的行为是见利忘义,辜负了社会的一片善心。在法官教育下,王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乐当庭偿还了道路救助基金当初为其垫付的款项。

 

法官提醒:设立道路救助基金的出发点是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资金垫付以解燃眉之急,并不是一种无偿给予,其性质类似于无息借款。受害人在危难之际得到了社会救助,拿到赔偿款理应首先偿还垫付款,不能昧着良心侵占救助基金。(文中人物名称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