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虚假陈述干扰审判 原告被罚款1万元
作者:韩正元 周琪 发布时间:2012-08-23 浏览次数:213
8月20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对在民事案件审判中作虚假陈述的原告张某做出罚款1万决定。张某对此决定表示服从并已按期交纳罚款。
2011年8月杨某、赵某二人共同签名与原告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杨某、赵某出借200万元,用赵某的两套房屋作抵押;9月初赵某又向张某出具一份借款保证书,保证把借张某的钱如期还清,如到期不还,允许张某处理自己名下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如期还款,并且借款人之一的杨某意外死亡,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还款200万元。
庭审中赵某陈述自己是杨某的会计并没有向张某借款,而张某担心杨某已死借款追不回来,遂向法庭陈述2011年8月杨某、赵某共同向张某借款200万元,与2011年9月赵某出具一份借款保证书所涉及的200万元借款不是同一笔借款,至使原、被告双方发生很大争议、法庭休庭进行新的调查。在法庭第三次开庭时,张某作了更正,承认上述两次借款实际是一笔借款。
法庭判决被告赵某应当偿还原告张某借款,同时认为张某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于妨碍诉讼的行为,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作出上述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