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树越界遭砍伐 邻居反目上公堂
作者:周寅 发布时间:2014-09-11 浏览次数:639
虽然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邻里之间如果不能互相体谅和忍让,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也会引发大的矛盾和纠纷。就是因为几棵树,李某就同邻居王某争吵了起来,最终还是闹到了昆山法院。
原来李某的公司同王某的公司是相邻的,中间就隔着一堵墙。由于李某常年出差在外,对自己公司的近况不是十分了解。2014年1月的一天,当李某回到公司后,发现自己种在墙边的树,靠近王某那边的树枝被砍伐的厉害,致使整棵树都“站不稳”,同时还惊讶的发现王某搭建的靠近公用围墙的建筑屋屋檐超出公用围墙三十多厘米,一到下雨天水就全流到李某的土地上,严重影响到李某厂房的安全。李某多次找到王某协商均未果,王某甚至还要动起手来。好在李某及时报了警,才没将事情闹大,后经派出所调解未成后,李某无奈遂起诉至法院。
李某认为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将树木砍伐的厉害同时私自搭建建筑屋,致使屋檐超出围墙近三十多厘米,导致下雨天雨水全流到李某土地上,给李某造成了巨大损失,王某应该赔偿砍伐李某树木的赔偿费用4万元及排除私自搭建的建筑屋对李某的妨害。
而王某则认为在李某起诉后就将超出围墙三十多厘米的屋檐部分锯掉了,况且王某并非恶意砍伐李某树木而是李某的树木树枝压在王某的厂房顶上,而王某又无法联系到李某,就将超出部分进行了私自的修剪一下,赔偿4万元是不合理的,李某完全是在无端生事。
经法院调查发现,李某与王某的厂房相邻,双方以一共用围墙为界。李某厂房离围墙有近
法官说法:作为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王某私自搭建的建筑屋,应当确保不影响李某合理使用自己的房产,王某对于私自修剪李某的树木并没有尽到通知义务也没有尽到善意修剪义务,客观上给李某造成了一定损失,虽李某主张4万元的赔偿款,但是李某拒不鉴定,也不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损失金额,只能由法院酌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