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连茬换村庄被合并 村委会18年前借款被判偿还
作者:李林清 发布时间:2014-09-11 浏览次数:323
18年前的欠款,村干部换了一茬又一茬,如今连村子也被合并了,吴大爷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滨海法院用判决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十八年的陈年老帐
原来在1996年6月份,吴大爷先后二次向滨海县八巨镇人民政府出售自己饲养的乌骨鸡合计金额为5214元,该款项出借给原滨海县八巨镇五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户村)。1996年底,吴大爷应当向五户村缴“上缴”500元,他同意由五户村从该借款中扣除500元,五户村还差原告吴大爷人民币4714元。
幸遇负责任的村干部
在此之后,村干部换了一茬又一茬,这钱始终因各种原因没有还上。到了2001年,五户村合并给了案东村。幸运的吴大爷碰到了负责任的村干部。2003年3月份,合并后的案东村向吴大爷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原五户村现案东村借吴大爷人民币4714元,并书面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原五户村党支部书记谭某某、原五户村村委会主任陈某某、原五户村会计金某某、合并后的案东村时任党支部书记陈某某、案东村会计高某某均在该条据上签名确认,并加盖了案东村章印。
欠债还钱法院依法判赔
滨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案东村向原告吴大爷借款,有条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吴大爷要求被告案东村依法承担偿还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吴大爷要求被告案东村自1996年7月1日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滨海县八巨镇人民政府案东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大爷本金人民币471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199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
2014年以来,滨海法院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坚持司法为民导向,开辟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案件累计超过431件,妥善处理了一大批如村组合并后遗留债务纠纷等难案,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