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户名登记为丈夫的一处房产归妻子所有,离婚后前妻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哪想到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丈夫有协助妻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前夫却玩起“消失”,怎么也联系不上。近日,金坛法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判决,确认协议中的涉案房产产权归原告王某所有;由其前夫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相关手续协助王某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若刘某逾期未协助王某办理,由王某可申请法院协助过户。

 

王某与刘某是经人介绍相识,后感情升温于2009年元月结婚。结婚后原告王某发现丈夫刘某好吃懒,经常夜不归宿,和朋友一起打麻将,双方经常吵架,最后分居。双方于20136月在民政局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某所有。之后,王某要求刘某协助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王某名下,刘某刚开始答应协助办理,哪曾想后来联系不上刘某,刘某“消失”了。无奈之下,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刘某有协助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

 

法院通过走访在刘某父母家找到刘某,被告刘某是故意不想把房子过户到王某名下,法院及时向刘某送达了应诉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刘某已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涉案房产产权归王某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王某请求该房屋归其所有并请求刘某协助过户到王某名下,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