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都法院审结一起因同桌八名饮酒人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而对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陆某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案件,八名同桌饮酒人分别被判赔偿死者家属8600元和7000元不等。

 

2013822晚,陆某在盐城市东进路某饭店请客吃饭,与其一起吃饭饮酒的有被告吴某、张某等8人,后来被告徐某到场后参与饮酒,10人共饮用5瓶白酒和十多瓶啤酒。结束后,陆某又相约吴某等5人一同去东进路某KTV唱歌,期间又喝了一些啤酒。

 

次日040分左右,陆某单独驾驶小型客车行驶时,与路东侧绿化带边缘发生碰撞,造成陆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检验,陆某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28.91毫克,处于严重醉酒状态。事后,陆某的父亲及女儿以同桌饮酒人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为由,起诉要求九被告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陆某死亡系因与被告等人过量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致。吴某、张某等7人与陆某共同饮酒,吴某、王某等5人与陆某在KTV唱歌时又与陆某饮酒,作为共同饮酒人,对醉酒后的陆某应承担相应的照顾、帮助的义务,但死者陆某是喝酒、唱歌的组织者,在明令禁止酒后驾车的情况下,执意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自身死亡的后果,陆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被告等人对于连续饮酒且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的陆某,仅仅口头告知不要驾车,并不能认定已经完全履行了照顾、帮助的义务,虽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责任,综合考虑,由参与陆某请吃、喝酒的9人共同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为宜;在各被告中先期离开的张某等三人的责任又应低于唱歌后离开的吴某等五人为宜。

 

本案中,被告周某经当事人辨认,并未参与陆某请客喝酒,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吴某等五人各赔偿原告8600元,被告张某等三人各赔偿原告7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