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六次盗窃前科,又在浴室洗澡偷盗包间内浴客的钱物,再次作案构成累犯,依法被科以刑罚。日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责令退出赃款赃物,依法发还被害人。

 

20132278时许,被告人王某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西环路某浴室二楼206号包厢内,采取用螺丝刀撬衣柜锁的手段,窃得袁某放在1号柜内人民币700元及价值人民币680元的华为G5101手机1部,赃款赃物计价值人民币1380元。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犯罪多次被科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