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上午,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群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在连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群华在生产绿豆芽、黄豆芽的过程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法食品原料,并将以此方法生产的豆芽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查获的数量及被告人销售记账小本上的记录,按照被告人张群华的供述中关于销售单价的最低额计算,法院依法认定为66 800元。被告人张群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群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