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豆芽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刑二年罚金十五万
作者:钱兴红、姜晓静 发布时间:2014-09-09 浏览次数:954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群华在生产绿豆芽、黄豆芽的过程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法食品原料,并将以此方法生产的豆芽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查获的数量及被告人销售记账小本上的记录,按照被告人张群华的供述中关于销售单价的最低额计算,法院依法认定为66 800元。被告人张群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群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