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雇工分担车祸赔款 谁赔多谁赔少闹上法庭
作者:曹竹园 发布时间:2014-09-05 浏览次数:335
货车车主张某雇佣海门籍驾驶员成某开车送货,不料成某意外将路人倪某撞死,交警认定成某负全部责任。事后,事发地法院判决雇主张某承担近43万元赔款,成某承担相关连带责任。面对巨额赔款,成某仅拿出1.5万元,张某遂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成某赔偿20余万元。本案法庭将如何公断?近日,张某、成某赔偿款之争有了结果。
由于生意逐渐做大,张某一个人忙不过来,就雇佣了成某等人帮忙跑运输。成某每个月有2000多元收入,但是要经常加班奔波送货。2013年年初的一天傍晚,天色昏暗,成某开车时由于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意外将行人倪某撞倒,导致倪某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起诉到当地法院后,法院先后判决张某承担38.4万余元的赔偿款和4.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之后,张某向成某追偿,结果成某只拿出了1.5万元,扣除商业保险赔偿的20万元,还有20多万元到底由谁来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海门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成某称发生车祸时自己是在给张某开车,属于职务行为,张某追偿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成某同时指出,张某之前有非法经营的行为,把有较大风险的工作交给员工做,因此在交通事故中也存在过错。“事情发生之后,我也受到了刑事处罚,坐了1年多的牢,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该由我承担。”成某为自己鸣不平。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事发地法院的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张某一人承担,相关诉讼费张某、成某已各占一定比例,故海门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可向成某追偿的范围应扣除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用,实为人民币16.9万余元,综合考虑成某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过错程度、案涉雇佣活动的实际情况以及张某、成某的收益风险、经济能力等因素,该院酌情认定成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遂判决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某人民币4.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