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鸟,但在涉及到拆迁利益的面前,妻子却毫不示弱,要求丈夫将公婆所有的拆迁回迁房登记在小俩口名下,遭到丈夫拒绝后,带着小孩和家中财物出走不归,丈夫无奈起诉离婚。近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案件,依法不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2010326,陆某与徐某登记结婚,次年10月婚生一女孩。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诉称,2012年,徐某多次要求原告将原告父母所有的一套拆迁回迁房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原告拒绝后,徐某时常借此制造矛盾。同年8月,徐某在未告知原告陆某的情况下,将小孩带走,并带走了家中的黄金首饰、电视机,原告及其家人曾多次劝徐某回家,徐某均予以拒绝。为此,原告以其与徐某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只要夫妻间多加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小孩利益为重,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究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