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子因各自养鸡场存在竞争致关系不睦,一方开骂,另一方找其理论,却大打出手,引来村民围观。近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顾某与被告许某均系同村村民,双方各自经营着一相邻小型养鸡场,生意上存在竞争。2013428日上午,许某认为顾某在他人面前侮辱其人格,便在自家养鸡场门口不指名地骂人。顾某听到后,忍不住与许某对骂,双方继而发生纠缠、扭打。双方用手抓对方头发、脸。在扭打过程中,许某用嘴咬住了顾某的左手大拇指,顾某遂用力往外挣脱,致使被告的两颗上门牙和一颗下门牙脱落,顾某左手大拇指被咬伤。后两人被他人拉开,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也赶到现场进行了处理。顾某随即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567.22元。次日,许某到顾某家中要求解决,并睡在顾某家的堂屋中和床上,引起多人围观。同年930,许某起诉要求顾某赔偿各项费用9951.87元。后法院依法判决顾某赔偿许某3308.44元。为此,顾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发生口角后,未采取冷静的方式解决矛盾,而是采取了针锋相对纠缠、扭打,致原告受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顾某因受伤而形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的50%97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