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艰巨使命。时代的感召,人民的期待,要求广大法官以服务大局、构建和谐为己任,积极能动司法,做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和保障者。在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陈燕萍情法辉映、曲直可鉴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精神,无疑是我们的楷模和标杆,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大力弘扬。

 

陈燕萍先进事迹最突出、最鲜明的一点就是她对人民群众的“情感”。陈燕萍扎根基层十四年,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情厚意,从一个基层民事法官的角度,自觉能动地形成一套体现能动司法要求、贴近农村社会实际、符合基层司法审判规律、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方法。

 

“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法规,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这就是陈燕萍所赋予法律的温暖和人性化,也正因为此,陈燕萍才赢得了人民群众如此多的尊重和信任。陈燕萍同志的先进事迹就在于始终坚持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把群众路线贯彻到审判实践中,把群众感情贯穿于办案全过程,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己任,真正把人民满意作为根本的评判标准。

 

陈燕萍把自己的办案方法,总结为“望、闻、问、切、笑”五字工作法。其中一个“笑”字就体现了她的真诚和豁达,“要把微笑写在脸上,把人民装在心中”,真正做到这一点不容易,微笑着面对生活,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微笑着面对当事人,是法官成功的法宝。

 

我们与陈燕萍之间之所以存在差距,那就是“坚持”。在基层审判一线工作过的同志都有过相同的经历,一年到头开不完的庭,写不完的法律文书,每天手里有那么多案件,每天有那么多当事人来来往往。我们有个同事曾非常形象地形容,“办案子就像割韭菜,割了一茬又长出茬,永远没完没了。”陈燕萍的可贵之处还在于,她始终能用心去感知,用心去办案,用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以特有的细心、耐心和同情心,在法、理、情之间寻找结合点,准确切入案件,把握案件的走向,掌握案件处置的主动权,对症下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争取案件的最终妥善解决,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社会增添一份和谐。很多老百姓可能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陈燕萍让他们与法律的这唯一邂逅变成了弥足珍贵的人生记忆,而群众也通过一名普通法官的言行,对人民法院、对国家法律产生了亲近和敬仰。从这个角度讲,无论是陈燕萍,还是同为法官的我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审判实践,为百姓做点事情,为社会做点贡献,也就是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陈燕萍工作法体现了当前基层司法的两个重要价值判断。

 

基层司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利益愈加复杂,由于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和司法自身的局限性,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民间法与国家法两种思维方式、传统正义观与程序正义观两种价值观的冲突,陈燕萍等广大基层法官做出了自己正确的价值判断和选择。

 

陈燕萍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就不仅满足于对是非纷争的法律决定,而且注重主体间冲突的实质化解与对抗情绪的真正消融,以达到修复被违法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法律主体之间和睦相处。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陈燕萍深刻的认识到,社会除了以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外,很重要的就是以道德、情理维系,婚姻案件有旧情、赡养案件有亲情,邻里纠纷有乡情,欠款纠纷有友情,道赔案件有同情。陈燕萍在调解过程中首先考虑案件能否通过调解加以解决,即使案件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一样要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感人,以法服人。

 

学习陈燕萍过硬的司法能力。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陈燕萍孜孜不倦地钻研法学理论知识,潜心探索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审判方式方法,使自己的法学理论功底越来越扎实,自身的法律素养越来越丰厚,为公正高效司法奠定了坚实基础。法官是法律执行者,只有自身对法律学透弄懂,才能在案件审理中融会贯通,才能准确无误地解释和运用法律,从而让老百姓信服法院作出的裁判。借鉴陈燕萍工作法的经验做法,始终以化解矛盾为终极目标,善于把司法工作的专业性与走群众路线有机统一起来,既遵循司法诉讼的原则和程序,保持审判的庄重性和严肃性,又满腔热情地关心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力求审判的开放性和通俗性。

 

学习陈燕萍高尚的道德品质。她始终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办理每一件案件都尽力做到“让原告放心,让被告信服,让群众满意,”展现出了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帮人民群众所需的崇高精神和完善品德。她严格遵守法官职业操守,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甘于寂寞,甘愿清贫,乐于奉献,坚持秉公执法,永葆清正廉洁,树立起了新时代人民法官的光辉形象。我们将积极投身于“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去,始终胸怀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司法良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自觉以善良温暖、亲和为民的姿态,努力将司法的正义和人性关怀传递给每一位需要法律帮助的群众。以实际行动,做陈燕萍式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