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驾驶员职务侵占单位财产2万余元一审获刑
作者:王鸿、姜晓静 发布时间:2014-09-04 浏览次数:804
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明(系化名)以担任公司驾驶员的便利,采取多报车辆修理费以及替他人刷加油卡套取现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15000余元,被连云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周明系江苏宿迁人,在连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任驾驶员,一般单位车辆修理都有固定修理地点,修理费用都由驾驶员报销,加油卡也由单位提前充值由驾驶员保管,车辆需要加油的时候就由驾驶员直接刷卡。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周明利用维修公司车辆、结算维修费用之机,先后13次采用多开发票金额、到单位多报账的方法,侵占公司车辆维修费等共计11492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周明利用结算加油费用的职务之便,先后3次采用利用公司加油卡替他人车辆加油,然后低价收取他人加油费现金的方法,侵占公司加油费共计3640元。
虽然周明每次多开发票数额不大,但是时间长了,公司财务人员发现车辆维修费用及油费金额过大,觉得有点不正常,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找到周明做思想工作,劝其交代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过劝说,周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归案后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周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