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逞强,持刀伤人赔钱又获重刑
作者:方飞权 发布时间:2014-09-04 浏览次数:370
俗话说的好,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可喝了一点酒的孙会友,忘记了这简单的道理,为了逞强,故意持刀伤害他人,不但赔了钱,而且还被法院判处重刑。日前,滨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会友有期徒刑五年。
李辉感觉在自己的家门口受到了欺负,随即打电话给自己的哥哥李刚,一会儿李刚赶到现场,李刚询问缘由的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孙会友借着酒劲,不计后果,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戳向李刚腹部,后又戳向李辉的胸部。受伤后的李刚跑到一门市前拆下晾衣架上面的铝合金管子,并用管子对孙会友进行还击,致孙会友头部和手臂受伤。后双方被群众送往医院救治。
经滨海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刚腹部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辉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孙会友多处表皮创伤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孙会友与被害人李刚、李辉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李刚、李辉396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滨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会友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会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辩称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采取的是防卫行为的辩解,经查,从案件的起因及被告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胸部、腹部的打击部位来看,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并与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客观事实不符,故法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权不受侵犯,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