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的王某为无业游民,曾三次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判处有期徒刑,去年829日刚刚刑满释放。然而,去年9月份,出狱还不足一个月的王某又重操旧业。近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98晚,被告人王某到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张某家中,窃得张某停放在储物间内的1辆价值人民币1540元的建设雅马哈牌助力车,后以人民币300元销售;同年1017日中午,王某又至盐城市盐都区某卫生院住院部二楼手术准备室,窃得被害人任某放在该室内的1台价值人民币920元的惠普康柏牌笔记本电脑,后以人民币300元销售。王某作案2起,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