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被起诉无责赔偿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作者:赵容容 徐双美 发布时间:2014-09-04 浏览次数:395
近日,如皋法院受理了一起较为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中的被告印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货车前右部碰撞同方向由原告卢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左侧,致卢某受伤,后该货车左后部又侧面刮擦对向由曹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前左部,三车损坏。对于该起事故,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印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曹某无本起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卢某将货车司机印某及其货车投保的华安保险公司、曹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均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卢某要求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承担无责赔偿责任,法院难以支持其这一诉讼请求。因为原告卢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曹某驾驶的货车之间未发生接触,即未发生交通事故,换言之,原告受伤与曹某驾驶的货车无任何关联,故依法判决不予支持该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在损害的百分之十以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无过错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归责原则,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第一,法律对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严格区别开来;第二,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加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由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第三,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必须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构成,缺一不可;第四,适用无过错责任,不是说要让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如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甚至免除加害方得责任,也即是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但其只能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才能适用。就本案而言,因原告卢某的受伤与曹某驾驶的货车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故不适用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