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男童被大巴车碾死 孩子父亲无法原谅肇事司机
作者:王敏 发布时间:2014-09-04 浏览次数:417
祖孙骑电动车出门,被正在转弯的长途大巴给绊倒在地,爷爷腿部被压成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孙子直接被轮胎碾压致死。尽管肇事司机赔付72万给孩子家属,但是孩子的父母面对丧子之痛,无法原谅该司机。近日,虎丘法院就审理了该起交通肇事案。
经交巡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卢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卢某与其所在的客车营运公司已经赔付小昊家属72万余元,但小昊的父亲在法庭上表示无法原谅卢某。他强调:“毕竟是卢某撞死了自己的骨肉,而且这大半年里连一个电话解释都没有,更别提登门致歉了!”然而卢某在法庭上却提供了小昊父亲亲笔签名的《谅解书》,表示自己已经得到小昊家属的原谅,请求法庭从宽处理。小昊父亲虽然承认自己曾签署过该谅解书,但那时候自己只是出于对“赔偿和谅解”的误解才草率地签了字,根据卢某冷酷无情的表现,他再次表示无法原谅对方间接害死自己爱子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刑事谅解书是刑法中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之一,在没有法定的减刑情节的情况下,该谅解书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方就成了重要的答辩工具,如果市民作为受害人一方无法原谅被告人,一定要慎重签署谅解书。